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7〕241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7-05-07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辽国税〔1996〕206号)收悉。你省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是在向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每度电加收0.02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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