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4〕558号 1994-10-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苏省常州市“远东”、“丰田”等10家外商投资企业给刘仲藜局长写的信,反映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给企业带来一系列困难,乃至出现亏损,要求尽快兑现出口退税政策。类似的意见,其他地方也时有反映。对此,特作如下解释,请分别用口头方式向有关企业做好工作。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于1994年8月25日(94)财税字第058号通知作了明确法规。其主要内容是: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除另有法规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上述法规是根据公平税负以利于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和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生、稳定笥的原则确定的。具体地说,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继续维持原来免税的政策是统盘考虑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综合税负水平,为有利于逐步实现税负大体平衡而确定的。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着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税收负担远远低于国内同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