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管理办法 【全文废止】
财考[2012]5号,2012年8月28日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制定全国考试报名简章,组织考试报名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负责根据全国考试报名简章制定本地区考试报名简章,组织本地区考试报名工作。
第四条 参加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资格审核和交费确认。
第五条 资格审核期间,地方考办应当严格审查报名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确保符合报名要求。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准予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