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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外商所得发行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外商所得发行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5〕136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5-07-19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地方来函,询问境外影视企业(以下简称外商)与国内影视机构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分得的发行收入应如何征税的问题。
据了解,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一般是双方签订合同,进行拍片登记,然后拍摄制作,作品由双方分别负责境内外的发行,双方分享发行收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