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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059号 1994-03-15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通知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条款失效]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条款失效]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