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200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修订后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协字〔1999〕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会计师法》和《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1〕105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负责考试组织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
本办法所称考试互惠原则,是指外国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国公民参加该国
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资格)考试,中国政府亦允许该国公民参加中国
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第四条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
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已取得中国
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