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1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凡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69号
)的规定, 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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