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经济特区取得国际运输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经济特区取得国际运输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9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经济特区取得国际
运输收入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4〕2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及其
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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