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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8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结合保险企业退保业务的实际情况,现对保险企业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