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593号 1995-11-15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滞纳金问题的 请示》(吉地税征字[1995]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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