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3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旅行社游客机车票复印件报销问题的请示》(内国税所字[2003]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目前,有的旅行社为方便游客、优化服务,采取了收取异地游客的旅游费用中包含为异地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款,并为异地游客提供返程机车船票的方法。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包括此内容条款的,旅行社为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的实际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鉴于旅行社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无法收回,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国税发[200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