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200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二000年七月四日
附件:
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及其他各项补助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及其他各项补助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公司收到的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各项税金,应于收到当期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公司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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