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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4]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的决定,全文失效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