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2001〕49号                     2001-11-27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