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10〕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确保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