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7〕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险局、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车船税税额。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式样
为了适应各保险公司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票样附后)。
电脑票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规格为241MM×152MM.填开内容包括:开票日期、付款人、承保险种、保险单号、批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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