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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明电〔2003〕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就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以下简称26号通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6号通知第二条所说的工作流程具体含义是指,办税大厅窗口同时接受纳税人所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防伪税控IC卡、专用发票抵扣联;然后进行审核。首先进行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其次进行票表稽核;直至最后开具税收缴款书。
二、据了解,部分地区在乡镇设立税务征收单位受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在县国家税务局受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和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往返不同税务机关,分别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这种状况不仅给推行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造成障碍,而且也给纳税人带来很大不便。为解决这一问题,总局要求有关地区最迟于八月份征期将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调整到该纳税人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的税务机关。
三、与“一窗式”管理相关的补丁程序(单机版防伪税控系统、CTAIS系统)已在技术支持网站上发布,请及时更新。
四、从2003年7月份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征期结束后五日(遇节假日可顺延)之内,将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有关情况以电传方式正式报告总局。
(一)你地区共设有多少征收单位,本月累计已有多少征收单位推行了“一窗式”管理模式,尚有多少征收单位未推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