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7〕22号 1997-02-17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
企业所得税制度,现将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收
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
企业所得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
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