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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007号 1995-01-0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确定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法规,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但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一律按照市场汇价折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