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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823号 2005-8-22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