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2014〕72号 2014-9-23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3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沪财发〔2020〕15号)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28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2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一)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对照《
通知
》第一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详见附件1)。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在每季度申报截止日(申报截止日为每季度结束后第1个月的15日,简称:申报截止日,下同)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提供《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报送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出申请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审核,对初审符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在申报截止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认定名单在上海税务网(网址:www.tax.sh.gov.cn)上公布。
(二)经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经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对照《
通知
》第一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详见附件1)。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在申报截止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详见附件2),并提供《
通知
》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申报截止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审核后会同级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将会签结论回复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区县财政局将经审核认定的名单(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在10个工作日内抄报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审核认定名单分别在上海税务网和各区县税务网上公布。
二、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
凡自我评价符合《
通知
》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的复审,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到期复审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确认其继续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对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