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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贝岭居等单位享受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贝岭居等单位享受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继续支持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财税[2006]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53号)精神,现就深圳贝岭居宾馆等单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单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6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一)深圳贝岭居宾馆(深圳市黄贝路2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