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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4]363号 2004-08-22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 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制定我省地税发票代码编制规则如下:

我省地税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地税发票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为:

第1位以阿拉伯数字2表示地税发票。

第2、3、4、5位为发票批印税务机关的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其中,省局为3300、杭州3301、温州3303、嘉兴3304、湖州3305、绍兴3306、金华3307、衢州3308、舟山3309、台州3310、丽水3311。

第6、7位为发票批印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行业划分标准执行。

第9、10位为细化的行业发票代码,每个行业的统一发票按名称顺序编排。我省现行单个行业的统一发票最多不超过20种,为合理使用代码资源,我省地税发票代码的第9、10位代码实行分段使用,其中,01-39代表行业统一发票的代码,如交通运输业发票中01代表浙江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02代表浙江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等;40以上的数字代表单位具名发票的代码,具体编排方法详见“具名发票代码的编制规则”。

第11位为发票的版别代码,其中1代表手工发票,2代表平推式机打发票,4代表打孔式机打发票, 6代表卷筒式发票,8代表定额发票(3、5、7、9分别作为上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