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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891号       2000-11-0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铁道部和部分地区税务部门来函反映,各地在对铁路大修业务征收营业税时,存在执行政策不一致的问题,为正确执行营业税政策,现就与铁路大修业务相关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铁路部门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铁路大修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 国税函发〔1995〕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