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74号 2002-01-22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如何征税的请示》(苏地税发[2001]126号)收悉。对文中反映个人出租房屋,从房屋结构上看既可用于经营也可用于居住,而实际情况是房屋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对此是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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