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财政部关于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年05月19日财政部财会字〔1994〕20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国务院发布,并于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现对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在“其他应缴款”科目下增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下同)进行核算。

二、企业销售矿产品和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