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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065号 1995-02-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