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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取得来源于我国的影片、音像、音响等版权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取得来源于我国的影片、音像、音响等版权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0〕9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外商”)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电影片、音像、音响等版权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向我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音像出版社等)提供电影片、电视音像和广播音响等版权的使用权所得的收入,除了经济特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可依照有关规定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以外,都应依照税法所规定的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