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51号 1994-12-0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今年新税制实施后,各级税务机关为了保证中央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在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工作方面作了一定的努力,但是,在一些地区仍存在着征管偏松,如该征的税款没有及时征上来、已征的税款混人地方金库等问题。为加强城乡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的法规,城乡信用社的所得税为中央固定收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法规》,把城乡信用社的所得税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二、对城乡信用社的所得税,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