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交通管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8〕475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8-08-14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的空中交通管理局是从事空中航路管理、提供通信、气象、导航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税[1997]75号
)的有关规定,现对空中交通管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的空中交通管理局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