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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全文废止】

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全文废止】
(1997年07月25日财政部财会字〔1997〕26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你省江苏兴港会计师事务所丁品浩同志1997年6月28日来信,询 问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