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个人和外籍个人(港澳)共有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个人和外籍个人(港澳)共有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26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2-19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内籍个人和港籍(外籍)个人共有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4〕19号)收悉。关于国内个人和外籍个人共有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目前内外资企业和个人仍是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条例,因此,若一项房产其产权归某国内个人和某外籍个人共同所有,应对产权双方分别计征房产税。产权所有人为国内个人的,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