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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3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5-04-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对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在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在2005年5月30日前,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