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系统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6]92号 2006-4-24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成品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最近,省局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系统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国税函[2005]209号,以下简称《办法》)作了必要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办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县(市、区)分公司应按月汇总本单位当月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预征税额,填写《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见附件1),经主管国税机关签章后,在次月4日前,传递给市(州)分公司。
市(州)分公司应先填写本单位《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然后汇总本单位及所属县(市、区)分公司的数据,填写汇总的《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经主管国税机关签章后,报送给省公司,同时传递给市(州)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州)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将《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的电子数据用FTP上传至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省公司应将各市(州)分公司报送的《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作为其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及纳税申报的附列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