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63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8-04-30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就采取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方法计征税款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所发生的若干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若代表机构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代表机构一次性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