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2〕146号                          1992-07-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产品出口,扩大出口创汇,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有关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特作如下法规: 

一、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应向当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手续,同时,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形式办理进口手续,并纳入海关进料加工贸易监管。海关可以对上述报关出口但未离境的产品,出具加盖“不作出口海关统计”戳记的“出口报关单”。 

三、[条款废止]加工报关出口不离境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凭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并附送与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证明专供再加工、装配出口产品的数量、金额等),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手续。 


四、[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