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08-1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号
)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表报送的期限和种类除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式以外的纳税人,均应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地税局管辖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按季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述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国税局管辖的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