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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发〔201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2009年以来,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市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帮扶中小企业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中小企业又面临新一轮的融资困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会议、文件精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确保全市经济金融形势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努力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一)进一步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四单”管理,即单列小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确保今年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贷款比例和增速都要有所提高。

  (二)各银行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性的融资需求做到不压贷、不抽贷,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三)进一步扩大专项信用贷款的协作银行和扶持企业范围。近期重新筛选市级专项信用贷款的扶持企业,从目前的380家扩大到500家以上。积极鼓励各大商业银行参与政府专项信用贷款。专项信用扶持基金比例放大到1:2或1:3。与此同时,各银行机构要切实完成省下达的全市100家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任务。

  (四)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银行机构在发放企业贷款时,不得存贷挂钩,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近期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或少上浮。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如贷款承诺费、管理费、顾问费、咨询费等全部取消(银团贷款的管理费和承诺费除外)。不得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额外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不得将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

  (五)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将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列入金融支持的重点区域,增加金融要素供给,开展金融创新试点工作。各银行要切实落实省级分行和市政府签订的《共同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战略合作协议》,积极争取上级行对舟山海洋经济产业项目、信贷规模、资金等方面的重点倾斜,确保对舟山的信贷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继续深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等工作

  (六)创新担保公司管理模式,增强担保实力。鼓励新设市、县(区)各级国有、民营多层级担保公司,探索发展集群式、互助式、会员式的担保模式。探索建立再担保机制,组建再担保公司,为担保业整体增信,分担风险和补偿损失。

  (七)现有的市、县(区)信用担保机构要完善担保办法,进一步做大做强担保规模,放大贷款担保倍数,扩大企业担保覆盖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扩大到1.5亿元,今年年底前担保倍数放大到5倍以上,将担保范围扩大到舟山经济开发区和全市的重点工业企业。各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开展抵押物的二次抵押。

  (八)扩大政府应急周转资金规模,缓解企业临时周转资金困难,降低融资成本,加强政银企之间合作。近期安排1.5亿元市级工业应急周转资金。重新梳理企业转贷名单,分期增补转贷企业名录,尽可能将舟山经济开发区和市级重点工业企业纳入市级应急周转金扶持范围。

  三、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创新,不断规范民间金融秩序

  (九)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优化网点功能服务,向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分支机构,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设立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营机构,积极支持邮政储蓄银行提升对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水平。有序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做好增资扩股工作。积极支持引进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加快村镇银行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和股份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