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政办发〔2013〕1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绍政办发〔2017〕68号
)规定,自2018年1月5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8日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 (
浙政办发〔2013〕91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支持各类企业扩大就业。各类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上年度,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超1人给予1500元一次性促进就业补贴;招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每招用1人给予3000元一次性促进就业补贴。
(二)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企业实际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1年的社会保险标准补贴给企业,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者的,为确保其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全面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项政策。
二、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切实提升高校毕业生职业素养和就业竞争力。及时发布培训政策、培训机构名单、培训专业目录和培训补贴申领办法等信息,依托技工院校的资源优势,根据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提供相应职业技能培训,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培训。毕业学年大学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培训鉴定合格后按培训工种、技能等级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补贴;进入绍兴市公共实训基地实训的,按规定享受实训补贴;其他在绍高校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按每人600元标准给予奖励。培训补贴和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发展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完善就业见习政策,加强就业见习管理,重点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工作。就业见习期间给予基本生活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大中专的,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本科及以上的,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
三、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可依法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放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面向股权投资企业和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内资企业试行“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面向无前置审批的内资公司试行“一照多址”,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从事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海洋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服务业中筹建周期较长的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可申办筹建营业执照。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多证联办”、“并联审批”,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专项投资基金和创业贷款担保公司,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实行贷款和贴息分离的扶持政策,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对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贷款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鼓励金融机构为无固定资产、无法提供合适担保对象的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信用贷款。加大财政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创业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引导资金,给予社会保险、创业教育培训、场地租金补贴和创业促进就业补助,实施贷款贴息扶持等,也可用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咨询、创业宣传、创业项目评审、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成果评选、创业论坛举办和创业创新竞赛组织等推动大学生创业活动。
(三)落实财税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办发〔2012〕47号
)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的限额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期为3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有关个体经营的, 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扶持创业园区建设。着力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区建设,健全园区内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园区的,按规模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对入驻创业园区的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租金的25%,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鼓励支持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经营满1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网络创业的认定参照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政策执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其规模达到大田种养30亩、设施大棚20亩、生猪养殖500头或家禽养殖10000只的,或从事其他种养业达到相应规模的,按承包面积、经营规模,分别给予每年3至5万元的补助资金,期限最长为2年。
(六)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和服务。在绍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