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个人贡献奖励标准:
第六条 教辅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个人贡献大小制定分配方案,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辅助人员属于社会体育培训机构的,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配方案)。
第七条 孝感籍运动员入选中国代表团、湖北代表团参加奥运会、全运会、亚运会决赛阶段未获前八名的,每人给予参赛奖励0.3万元。
第八条 参加省运会和省年度锦标赛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棒垒球),主力队员按第五条个人名次奖励标准予以奖励,非主力队员按第五条个人名次奖励标准的60%予以奖励。主教练按主力队员奖金标准的2倍予以奖励,助理教练员和辅助人员按主力队员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 参加全运会、省运会群众体育类比赛获得前三名的,对获得前三名的群众体育类比赛项目分别按照1万元、0.3万元、0.2万元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于向省高水平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按照省奖励标准1:1进行配套奖励。奖励对象以省人社厅和省体育局发文为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向省三线队、省直业校、国家级(省级)高水平训练基地、孝感市体育艺术学校输送运动员且运动员在接收单位训练满半年的输送教练员(体育教师),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对象以接收单位录取通知书和在训证明为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 对参加足球世界杯、篮球世界杯、排球世界杯、网球大师赛等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高水平单项体育比赛中获得突出成绩的孝感籍运动员,参照奥运会相应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对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世界锦标赛、青奥会等重大赛事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及输送单位申请记功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教育局、市妇联、团市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对同一名运动员同时获得2项以上奖项、同一名输送教练或启蒙教练带训的2名以上运动员同时获奖的,按相应标准予以重叠奖励。
第十五条 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违反赛风赛纪等规定受到处分,将酌情减发奖金,直至取消和追回奖励。
第十六条 本奖励规定经费由市体彩公益金和市财政预算分别列支解决,市财政解决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全运会赛事奖励,其余奖励由市体彩解决。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获奖情况及奖励标准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据实安排奖励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