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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2020-12-30                          鄂科技规〔20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3月2日规定,决定予以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科技通〔2025〕15号规定,决定予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有效满足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求,以早期创业项目、团队和创客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  省科技厅是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省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管理指导。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发展目标、功能与特征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创新创业平台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建设发展新模式。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激发创业者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特征是低成本服务、便利化条件、全要素融合、开放式平台。众创空间应选择在交通、生活便利的区域,为大众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满1年以上,且已按要求向火炬统计系统报送过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租赁场地应不少于5个年度租赁期。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3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具备如下创业服务能力:

1. 创业企业集聚能力。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或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2.创业孵化服务能力。众创空间拥有职业孵化服务团队,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

3. 创业融资服务能力。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签约合作协议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同时获得过融资的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2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