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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5〕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技能精湛、素质优秀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是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技能人才工作不断加强,技能人才占产业工人的比例不断提高,但技能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尽合理,技能人才培养内生动力不足、培养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技能人才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提升职业能力为核心,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主线,加快完善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技能人才培养机制,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主要任务。不断完善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培训体系,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深度推进校企合作,实施“百校千企”工程。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广泛开展企业和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大力打造技能人才领军队伍,深入开展“千企千师”培养行动。在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中级技能人才的数量,加快形成“橄榄型”人才结构。到2017年,全省新增高技能人才60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技能人才占从业人员比例位居全国前列。

二、主要政策举措

(一)技能人才培养。

1.强化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重点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大学生就业前技能培训、农村实用型技能人才培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才的培训培养,组织“金蓝领”等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国内外接受高层次培训。2015—2017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和有培训愿望的大学生就业前都能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都能得到至少1次技能提升培训,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能参加1次创业培训,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都能得到1次职业技能培训。

构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职业培训机制,建立紧缺工种动态发布制度,根据产业结构调整、人力资源市场信息、企业用工需求等因素,及时调整发布紧缺工种。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每年至少发布1次本地紧缺工种情况。

2.实施“百校千企”工程。深入开展校企合作,在全省选择100所职业院校和1000家企业,建立全面深入的合作关系,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教育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和学校建立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开展校企联合招生、校企合作培训和教师进企业、技能大师进校园等活动,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在企业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因接收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3.开展“千企千师”培养行动。以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为基础,从全省1000家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经典产业企业中,选择1000名技能拔尖、技艺精湛或掌握传统技艺、民间绝技绝活的技能大师,开展传艺带徒、技艺革新、技能推广活动。每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带徒不少于5名,并签订师徒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培养期限。企业要组建以技能大师为核心的技能团队,开展培训研修、技能攻关、技艺革新等活动。积极发挥各类社团组织作用,推进技师协会建设,为技能大师开展同业交流、展示技能成果、推广绝技绝活搭建平台。

4.建设多元化培养平台。扩大技工院校培养规模,注重内涵建设,将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办成高级工的重要培养载体,将技师学院办成技师的重要培养载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教师评聘、收入分配和继续教育制度。技师学院绩效工资参照高职院校执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收费标准和财政生均定额拨款标准参照高职院校执行。

推动办学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有特色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并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养成果等方面享有与公办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