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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权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权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12-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 ( 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8号 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精神,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10〕72号)的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下放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权限。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备案和审核确认事项,除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全部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本公告所称的主管地税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二、纳税人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应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审批类税收优惠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当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3.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当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附报材料表》(附件2)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资料报送清单》(附件3)。

(二)纳税人在申请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表》(附件4);

2.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当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3.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当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或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附报材料表》(附件2)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资料报送清单》(附件3)。

(三)纳税人在办理税收优惠审核确认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核确认申请表》(附件5);

2.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3.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