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人社发〔2016〕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5月8日《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人社发【2020】45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3〕60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区)支行:
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舟政发[2015]35号)文件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当地人力社保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综合评定,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由当地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且由当地政府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一、贷款申请对象及条件
在舟创业的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意识的创业者(以下简称创业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业的(不包括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创业人员);
(二)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经认定的网络创业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在校大学生除外)。
二、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贷款额度及期限。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者在一定贷款期限内提出提高贷款额度的,可由经办银行根据创业项目进展情况、创业者信用等在最高额度内予以追加。
(二)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一般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允许适当上浮,但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3个百分点。
三、贷款申请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实际经营地的社区(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入驻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者可向园区服务中心递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舟山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1);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在校大学生、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等六类人员统称为重点人群,另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残疾人提供残疾证;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等);
5、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社区(村)、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以及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者贷款资格审核由园区服务中心配合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完成。对审核不通过的及时告知本人并退回申请材料;对审核通过的签署意见后推荐给经办银行。
(三)核贷。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对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个人担保条件缺乏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不定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对其进行评审。经评估小组评审,符合免担保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经办银行凭借款人的《舟山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及其他贷款申请材料,按规定履行调查、审核等职责后发放贷款。
四、贷款贴息
(一)贴息标准及期限。
1、重点人群及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贴息;
2、其他创业担保贷款给予50%的贴息;
3、贴息时间最长为3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实际经营不满6个月、兼职创业等情况的不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4、创业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逾期部分不予贴息。
(二)贴息申请程序。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补”的办法,一般一年补贴一次,借款人可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社保卡原件;
2、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的有效凭证;
3、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贷款担保
(一)调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为创业担保基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及代偿。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拨付设立,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独立运作。
(二)创业担保基金在每轮银行合作期满后进行调整,按照先贷后补原则,根据合作期内实际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原则上按照1∶8的比例调整创业担保基金。
(三)对于免除个人反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若在贷款期间发生坏账的,由担保基金提供全额代偿。非免除个人反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间发生坏账的,按照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协议规定进行代偿。
六、部门职责
(一)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确定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二)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创业担保基金,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人民银行负责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做好征信系统管理和查询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
七、其他
(一)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的创业实体,按原政策执行。
(二)各县(区)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具体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舟山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创业担保贷款还本付息证明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2016年8月10日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8-10 来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一、政策背景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
浙政发〔2015〕21号)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明确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加大贷款贴息力度,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手续,健全贷款呆坏帐核销办法,探索创新创业贷款发放机制。
《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指出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对贷款条件和用途,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贷款担保,贷款管理,贷款贴息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2015年市政府印发《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舟政发[2015]35号)明确,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加大贷款贴息力度,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手续,健全贷款呆坏帐核销办法,探索创新创业贷款发放机制。
2015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 舟政办发〔2015〕67号)明确创新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加大贷款帮扶力度,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校大学生及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创业符合条件的最高可享受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实行全额贴息。
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办法,研究制定了《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