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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财建发〔2014〕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0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建设规〔2020〕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厅头〔2023〕218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皙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5日

附件

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鄂发〔2010〕25号)和《关于加强城市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鄂政发〔2012〕91号)精神,加强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以对下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全省城乡建设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安排原则、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奖补资金安排以项目为主,坚持“渠道不变,投向不变”,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向省委、省政府“一元多层次”战略等政策确定的重点区域、项目倾斜。
(二)面向基层。向小城市(县城)、小城镇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向“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项目倾斜,向群众最迫切、最期盼、最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倾斜,为群众多办好事、办实事、解难题。
(三)注重绩效。将各地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本年度奖补资金安排的依据,鼓励先进。
(四)避免重复。已获取国家和省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安排奖补资金。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城镇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供排水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村庄道路、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及建筑色调立面处理等项目;
(三)城乡规划编制项目;
(四)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项目;
(五)与民生关系密切、直接为城乡建设与发展服务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奖补资金的安排标准
(一)省委、省政府明确了资金安排标准的,按相关政策予以落实;
(二)对被授予国家级“园林城市”的市、县(市),一次性奖补资金30万元;对被授予省级“园林城市”的市、县(市),一次性奖补资金20万元;
(三)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其他奖励项目,奖补资金的安排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
第七条 奖补资金必须用于项目主体工程,不得用于主体工程以外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及工资福利、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