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航运企业解困帮扶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7〕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重点航运企业解困帮扶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点航运企业解困帮扶方案
为支持和帮助我市重点航运企业脱困解难,进一步完善航运企业帮困解难机制,加大帮扶工作合力,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7〕43号
)精神,提出以下帮扶方案:
一、总体要求
继续保持我市航运业总体稳定,按照“企业主体、属地负责、合力帮扶”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帮扶工作组织领导,加大帮扶支持力度,合力化解我市航运业资金链、担保链等风险,为维护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目标
建立完善属地为主,市、县(区)和功能区联动的航运企业帮困解难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应对行业不稳定因素,合力帮扶重点企业,对风险企业做到“快处置、防蔓延、保稳定”,着力避免发生行业性、系统性的资金链、担保链等重大问题,继续保持我市航运业总体稳定。
三、帮扶原则
(一)企业主体。困难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困计划,尽最大努力开展自救。要如实汇报企业资产、债务和业务等情况,不得有故意隐匿、转移资产和“假倒闭”“假破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要主动配合风险化解处置工作,确保政府及金融机构处置措施有效落实。
(二)确保重点。重点帮扶运力规模较大、历史上对地方税费贡献较多、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和信誉较好但目前面临较大困难的航运企业。
(三)合力帮扶。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属地负责,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合力帮扶的解困帮扶工作责任体系。分类指导,合力帮扶,建立完善航运企业帮困解难工作机制,实施解困帮扶措施,维护行业总体稳定。
四、确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