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09-22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废止第二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废止第二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切实加强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
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规定,现将从事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缴纳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