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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努力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努力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09〕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办发〔2021〕12号规定,第二部分(十一)中的“引导企业争创精品名牌、国家(省)质量奖和中国驰名商标,提高我省产品竞争力。”修改为“支持企业依法申请驰名商标保护,提升我省企业品牌保护力度。”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努力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监测和调控机制,引导企业开拓市场

  (一)加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健全工业经济运行监测网络,完善重点企业监测平台,建立重点企业旬报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要生产要素的跟踪监测。坚持和完善经济运行分析例会制度,及时掌握经济运行动态,做好预测预警。建立经济运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信息,引导企业合理组织生产,把握投资方向,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煤电油运协调工作机制,搞好电力发供用协调,积极争取大用户直购电政策,保障生产要素供应。

  (二)大力促进工业品销售。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协作,形成互为市场、协同发展机制,共同抵御市场风险。推动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等重点骨干企业产品省内循环工作,推进企业之间“1+X”战略合作,提高重点企业产品的省内市场占有率。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地产钢材、汽车、建材等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对采购省产汽车项目,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对在我省有生产基地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给予政策性加分。做好汽车、家电下乡工作,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落实补贴。

  (三)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引导和扶持企业稳定欧美市场,加大对非洲、南美洲、东南亚等地区的营销力度。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支持机电高新产品和有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扩大出口。鼓励钢铁、煤化工、电力、石油化工等企业在国外建立原材料基地或生产基地。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出口企业开展境外注册认证和品牌宣传。

  (四)完善工业经济调控机制。强化政府对工业经济运行的调控职能,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涉企资金使用协调会商机制,统筹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方向、投入重点和项目布局,协调解决资金安排中的重大问题,优化资金投向,集中资金办大事,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工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五)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围绕龙头企业、龙头项目和名优产品,加快培育一批特色鲜明、重点突出的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和制造基地。加快汽车、钢铁、石化、电子信息、食品、纺织等支柱产业发展,抓紧制订十个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方案,实施轻工、电子信息、石化、装备、船舶五个产业实现三年倍增计划。加强上下对接,积极争取项目支持,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六)突破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培植航空、创意等新兴产业,力争2009年开工和建成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各20项,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以上。加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扶持力度,对新建成国家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奖励。完善智力资本股权激励政策,鼓励科研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扶持100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加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制订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促进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优化。鼓励优势企业以资产、资源、品牌为纽带,推动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企业集团。突出抓好能源、汽车、冶金、交通等重点领域企业的调整、重组和发展,鼓励省内外资金以并购、参股、再投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引导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八)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按照“非禁即可,非限即许”的原则,进一步放开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支持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推进节能减排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推进全民创业,落实以创业促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开展创业辅导,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力度,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稳定和新增就业岗位。继续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和信贷主体培植工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抓紧制订出台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等困难和问题,促进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九)加快发展县域经济。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8〕11号),突出抓好产业集群、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工作,确保县域经济中的工业比重不断提高。重点扶持成长性好的重点产业集群,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形成20个过50亿元、100个过10亿元的产业集群。抓住农民工返乡的机遇,积极发展有特色的带动力强和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成效明显的产业集群,形成特色板块经济,打造区域品牌。鼓励争先进位,培育县域经济发展的排头兵。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订化工、建材、再制造等重点产业和领域循环经济专项规划,发布循环经济支撑技术目录和指标评价体系,重点推动有色、化工等行业的循环经济改造。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扩展电子产品污染控制范围。支持青山—阳逻—鄂州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十一)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细化《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2008〕30号)实施方案,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创造新需求,开拓新市场,支持企业依法申请驰名商标保护,提升我省企业品牌保护力度。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社会质量诚信意识教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大工业投入,增强发展后劲

  (十二)抓好重大项目建设和储备工作。力争2009年全省先进制造业新开工和续建过亿元的项目达到400个,确保工业重点项目投资完成1000亿元。充实完善重大项目库,谋划一批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关键项目。健全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机制,及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建成达产。充分利用省部合作机制,争取一批项目增补进入国家“十一五”专项规划,争取一批新的重大项目早日开工建设。对2009年新开工工业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和上缴中央部分外,省以下实行“零费制”,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费用。

  (十三)拓宽工业投资渠道和领域。积极承接“两个转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政府鼓励类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支持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支持条件成熟的重大项目采取股权融资、发行债券和股票、BOT等多种形式筹措建设资金。积极推进武汉城市圈“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船舶产业投资基金”等试点工作,力争有1-2只产业投资基金取得实质性进展。鼓励创业投资,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大力推进以信息化为引领的技术改造,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制造业与服务业的融合,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技改工程。以国家出台的产业振兴政策为导向,结合我省产业现状,搞好项目对接,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技改项目资金中的份额。整合现有专项资金,适当增加省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提高装备水平、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有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项目的贴息。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加速折旧的,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