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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嘉政办发〔2020〕65号文件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8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废止《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6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政办发〔2020〕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引导纳税人树立“亩均论英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9〕6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嘉兴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适用对象

市本级区域〔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

三、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及税额标准按照《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 嘉政发〔2013〕75号执行。即: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一级地段:市区中环路以内加上东延伸地段(中环东路、广益路、庆丰路、平嘉湖围地)、南延伸地段(中环南路、玉泉路、由拳路、泰宁路围地)、西延伸地段(中环西路、新塍塘、三环、桐乡大道围地);二级地段:一级地段之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区以及各建制镇在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建设区;三级地段:一、二级地段之外的区域。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

一级地段为每年每平方米12元,二级地段为每年每平方米8元,三级地段为每年每平方米4元。

四、工业企业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根据经信部门当年公布的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 A、B类的企业,按其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给予 100 %、8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 C、D 类的企业不予减免。其中,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的不得按A类给予减免,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的不得按B类给予减免,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该标准。

五、非工业企业(单位)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非工业企业(单位)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不包括:石化、电力、邮电通信、烟草、银行、保险等行业及房地产业、建筑业;使用土地在1亩以下的非工业企业;税务非正常户、当年新办和注销的纳税人及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由税务部门以上一年度纳税人亩均实缴税金为主要评价指标进行初评,在此基础上结合“鼓励提档”“一票否决”,综合评价确定ABCD四个类别。综合评价结果为 A、B、C类的企业,按其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给予 100 %、80%、5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 D 类的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以上一年度纳税人亩均实缴税金为主要评价指标进行初评。

纳税人亩均实缴税金在所有参评企业平均亩产税收300%以上(含)的,初评为A类;200%(含)至300%的,初评为B类;100%(含)至200%的,初评为C类;100%以下的,初评为D类。

(二)“鼓励提档”和“一票否决”的情形。

1.鼓励提档类。

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升一个档次享受差别化减免政策:

(1)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属于市服务业领军型企业、市十佳创新企业、市年度服务业社会贡献度百强民营企业、占地面积较大的市级以上重点专业市场;

(3)本年度物流企业绩效评价中被评为A类且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的物流企业可作为差别化减免综合评价的A类纳税人享受减免政策。

2.一票否决制类。

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D类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因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