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培育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7〕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级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培育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级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培育方案
航运业是我市重要的传统产业和基础产业。为加快培育一批成长性较好,综合竞争力较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促进我市航运转型升级。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7〕43号
)精神,提出以下培育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浙江自贸试验区和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等国家战略,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整合资源与重点扶持相结合,强化扶优扶强政策导向,通过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培育工作,促进我市航运业规模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8年底,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培育机制,到2020年末全市培育30家左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航运龙头骨干企业,成为我市航运业的重要支撑。
三、培育原则
(一)企业自愿。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凝心聚力加快企业发展,确保培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分类培育。按照自贸区油品全产业链发展和江海直达运输发展等要求,根据国际国内、普货液化等各类水运企业的特点,强化培育措施导向作用,有效开展培育工作。
(三)示范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培育企业,以市场竞争力作为检验企业培育成效的主要指标。强化政府引导,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案例和典型,增强重点骨干企业示范带动效应。
四、企业条件
(一)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选择航运重点骨干企业。申报重点骨干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企业(集团)。
2.企业经济效益位居辖区航运企业前列,企业规模、业务收入、税收贡献等较为突出。
3.企业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市场开拓等能力。
4.企业重视安全管理,经营资质符合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近一年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企业具有较强的发展意愿,发展方向符合规模化、集约化、特色化的要求。
(二)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重点骨干企业:企业经营异常,资产负债率超过100%;被金融机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欠发职工工资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经营资质条件不符合有关国家规定;被列入安全重点监管企业;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三)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自有运力证明资料,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光租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对企业在市内控股的航运企业,自有运力规模可合并计算。自有运力规模按企业上年底数据确定。下列船舶可视作企业自有运力:
(1)光租船舶租赁期限3年以上且由企业统一按规定纳税的(非单船公司纳税)船舶;
(2)企业经商务部门批准设立控股境外公司,且由国内企业财务合并报表的,其投资新建、新购方便旗船舶从事国际航运、两岸航运业务;
(3)企业融资租赁的船舶。
2.企业上年度税收缴讫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缴纳证明,企业新建、新购船舶增值税抵扣凭证。
3.企业上年底资产负债表(以企业申报浙江地税英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的财务报表为准)。
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5.企业发展状况。包括上年度内新增营运船舶资料等。
6.企业综合能力。包括企业在业内信誉和影响力,诚信企业创建,经营管理团队素质,业务开拓能力,安全生产管理,公司发展思路等。
五、评选程序
(一)属地推荐。航运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根据企业条件